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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林草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发布日期:2022-11-10 来源: 产教融合教学部 阅读

山西林草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山西省促进产教融合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8]38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山西林草职业教育“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提高林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山西林草事业协同发展,经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成立山西林草职业教育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集团名称:山西林草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在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领导、山西省教育厅指导下,由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林草行业行政部门、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学会协会等单位自愿成立的非法人非盈利性产、学、研、用合作联盟。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林草行业发展和人才培养为纽带,创新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充分发挥集团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实现资源共享、人才共育、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全面服务山西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集团原则:平等自愿、育人为本、互惠互利、合作发展。

第五条  集团的主要任务:搭建山西省林草行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服务平台;汇集山西林草职业教育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升集团成员内涵发展水平;推动集团成员在林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生产推广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

第二章  集团成员

第六条  集团成员由山西省林草行业行政部门、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学会协会等单位依据集团章程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其成员单位为理事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集团;

(二)承认集团章程,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山西林草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表决,半数以上同意即可接纳为集团成员。

第九条  集团成员在加入集团以后,原单位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单位工作职责等不变。

第十条  集团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单位代表,出席集团大会,行使成员权利,履行成员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是集团执行机构,秘书处是集团常设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是集团在各专业领域开展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由主管单位领导担任,理事长由牵头单位领导担任,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由理事长推荐、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任期结束后由集团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集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研究制定集团工作计划。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须经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出台。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研究设立集团工作机构;

(三)制定和修改集团规章制度;

(四)任免集团工作人员;

(五)研究制定集团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和决定集团的重大事项;

(七)审议集团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讨论集团工作,做出重要决策,解决集团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集团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四)审议申请加入集团的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集团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工作职责:

(一)代表主管单位全面领导集团工作。

(二)参加集团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指导集团管理运行。

 第十九条  集团理事会理事长工作职责:

(一)领导集团理事会和集团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名推荐秘书长人选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六)签署理事会和集团文件;

(七)代表集团向主管单位汇报集团工作;

(八)管理集团经费。

第二十条  集团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包括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推荐,理事会聘任。秘书处设在集团牵头单位。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日常管理和运行;

(二)负责集团联络工作;

(三)收集、发布林草集团相关信息;

(四)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五)负责集团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六)负责集团理事会和集团会员大会会务工作;

(七)撰写集团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团理事会设立林业生态专业委员会、森林康养专业委员会、风景园林专业委员会、现代园艺专业委员会、林业经济专业委员会、智慧林草专业委员会、环境设计专业委员会、草原草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负责领导委员会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理事长提名推荐,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落实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各项工作;

(三)交流研讨行业动态、人才需求及职业教育;

(四)合作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五)合作开展行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集团大会和集团活动;

(三)依法使用集团名称和统一标识;

(四)优先享有集团内各种资源和服务;

(五)监督集团日常工作;

(六)对集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自由退出集团;

(八)集团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七条 集团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集团章程;

(三)执行集团大会和集团理事会决议;

(四)维护集团声誉、形象和权益,支持集团活动;

(五)向集团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资源等;

(六)积极与集团成员开展合作;

(七)按时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八)集团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八条  集团成员单位退出集团,由该成员单位向集团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退出集团。

第二十九条  集团成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集团。

第三十条  集团成员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严重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的,由集团理事会提出警告,警告无效的,由集团理事会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拨款;

(二)集团牵头单位专项经费预算;

(三)集团理事单位赞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经费主要用于集团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集团财务由秘书处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依法使用集团经费,接受理事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第三十五条  集团秘书处每年向集团理事会和集团大会做财务执行报告。

第六章  集团终止

第三十六条  集团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终止,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开会形成终止动议,报主管单位批准,宣布集团终止。

第三十七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集团终止后剩余经费,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由集团理事会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即生效,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和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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