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产教融合,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促进产业链、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搭建企业、学校及研究机构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推动山西农林行业高质量发展,在山西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成立山西现代农林产教融合共同体。
为规范共同体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共同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同体名称:山西现代农林产教融合共同体
第二条 共同体性质:在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的指导下,由神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共同牵头,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等多方参与,在自愿、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共同体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养山西农林行业所需的技能技术人才为目的,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遵循“行业引领,优势互补,创新融合、互利共赢、协同发展”的原则,加强“政、校、行、企、研”的合作,实现共同体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从根本上促进校企深度融合,为山西培养高素质农林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共同体组织模式: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制,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成员之间对师资队伍、实训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教科研成果、信息等资源实行共享。
第五条 共同体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培训、服务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共同体的工作任务
(一)构建产教供需对接机制
共同体定期组织工作专班,开展山西农林行业发展趋势、人才需求情况等方面的调研,完成山西农林行业发展分析报告、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行业人才供需清单、技术供需清单的编制与发布,指导共同体内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促进产教供需有效对接。
(二)联合开展人才培养
校企合作共建共管产业学院,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校校合作开展中高衔接、高本贯通,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依托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合作开发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构建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开展行业技能竞赛,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三)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建立专业教师、专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资源库;开展人才交流,定期组织学术和技术专题研讨校企结对交流、合作研发、合作培训;建设共同体人力资源互惠交流机制,加强校企之间人员互派挂职工作力度,为提高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强有力的师资支撑。
(四)联合开发教学资源
依托高水平高等学校和龙头企业,以校企合作共建品牌课程为抓手,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内容;校企共同开发典型项目、典型任务、典型案例,打造活页式教材,开发活页式实训任务单,开发微课、动画、虚拟仿真等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开放式在线精品课程,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改革试点;组织开展精品课程交流会、课程教学经验交流、实训教学装备应用推广会。
(五)协同开展技术攻关
推进校企科技项目合作模式提升协同攻关能力。以企业需求为牵引,着力解决我省农林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打破学科(专业)之间、校企(科研院所)之间的壁垒,整合各方优势资源,汇聚各方优秀人才,以互利共赢为基础,联合政府、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攻关项目,共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服务。
(六)开展特色社会服务
以共同体成员为主体,构建覆盖全省、服务完善的现代农林人才培训网络,为农林企业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提供支持。依托共同体内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培养多层次农林技术人才,参与农林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七)强化支持保障力度
共同体各建设单位要制定支持共同体建设的专项政策,保障和促进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内企业要发挥技术优势和平台优势,把共同体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共同体内学校要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为共同体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术支撑。
第三章 共同体成员
第七条 本共同体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愿意为山西农林行业发展做贡献的企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共同体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共同体章程;
(三)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加入共同体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共同体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可成为共同体成员单位。
第十条 退出共同体的程序:
(一)共同体成员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退出共同体;
(二)成员单位未经请假连续2次不参加共同体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共同体;
(三)共同体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损害共同体声誉和利益,经理事会研究,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共同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共同体的各种活动及获得共同体提供的服务;
(三)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共同体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决策权;
(四)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有权向共同体理事会提出在产品开发、项目申报、员工培训或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请求和帮助议案。
(五)对共同体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共同体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共同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共同体理事会决议;
(三)积极宣传并参与共同体的各项活动;
(四)为共同体发展成员及为共同体的发展献策出力;
(五)向共同体提供行业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共同体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秘书处是共同体常设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3名、副理事长10名左右,理事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任期结束后由共同体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议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共同体年度工作报告,对共同体重大决策形成初步意见。
第十七条 理事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须经理事长会议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实施。
理事长会议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共同体章程;
(二)研究设立共同体工作机构;
(三)制定和修改共同体规章制度;
(四)任免共同体工作人员;
(五)研究制定共同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和决定共同体的重大事项;
(七)审议共同体工作报告;
(八)审议申请加入共同体的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共同体联络工作;
(三)收集发布行业人才培养信息与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筹备共同体组织的各类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共同体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共同体的经费来源:
(一)共同体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共同体所接受的社会捐赠;
(三)共同体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共同体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共同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共同体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共同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自挪用;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共同体经费的预决算由理事长会议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理事长会议提交经费收支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查。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共同体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共同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共同体的章程由共同体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共同体理事会,未尽事宜由共同体理事会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