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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4-18 来源: 信息公开 阅读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学金是国家和学院为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而设立的奖项。这一制度体现“奖优树标”原则,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形成良好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学金来源渠道:(一)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二)学院学费收入的4%;(三)社会赞助,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部门、公司等社会团体在学院设立的命名性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分类: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充分体现“奖优树标”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条件和办法

第五条   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优先条件:

   (一)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五)优先条件:

 1、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

 2、为学院争得重大荣誉,为学院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按照《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学院奖学金

 1、评定依据及标准

主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标准为2000元/人,毕业班学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元/人。

 2、评定程序

(1)确定院、系受奖学生人数:学院根据当年有资格受奖学生的比例确定奖学金数额及受奖学生总人数。各系受奖学生人数依据各系在校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2)确定班级享受奖学金的等级:各系根据本系班级工作考核成绩和班级数,确定各班级享受奖学金的等级。共分三个等级,比例为:一等班级20%,二等班级50%,三等班级30%。

(3)确定班级受奖学生人数:各班受奖学生人数比例为:一等班级受奖人数占系内受奖学生人数的30%,二等班级受奖人数占系内受奖学生人数的50%,三等班级受奖人数占系内受奖学生人数的20%。

(4)班级评定,所在系审核:各班级在接到学年奖学金分配指标后,由班主任负责,依据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优先条件和学生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报所在系审核。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在本系公示三天。

(5)学院审查、发放:各系将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规划财务处发放。

(三)   单项奖奖励办法

 1、特等奖:为学院争得重大荣誉,为学院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代表学院参赛并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论文、发明、文体活动、技能比赛、职业生涯规划.

比赛和创业比赛等名次的学生;奖励800~1000元。

 2、一等奖:代表学院参赛并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论文、发明、文体活动、技能比赛、职业生涯规划比赛和创业比赛等名次的学生,奖励400~600元。

 3、二等奖:代表学院参赛并获得地、市级科技、文体活动、技能比赛、职业生涯规划比赛和创业比赛等名次的学生,奖励300~500元。

 4、三等奖:获得院级先进个人荣誉;参加学院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优秀论文者)及学院各项个人评比奖励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奖励100~200元。

 5、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突出事迹,受到对方的书面表扬或各类报导者,视具体情况按某一等次给予一定奖励。

 6、同一赛事获多个奖项者,只按最高名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7、获团体奖的,酌情给予个人奖励。

第三章  评定工作管理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各系具体负责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

2、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或未撤消处分的学生。

3、留级的学生。

4、考试作弊的学生。

5、学年内累计旷课达21学时(早操、晚自习各计0.5学时/次)的学生。

6、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的学生。

7、学年内请事假一周以上,请病假三周以上的学生。

8、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

9、《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以下的学生。

10、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

11、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或学生工作部(处)、纪检监察室提供书面材料,由所在系或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条  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各级组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发出的奖学金外,还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