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全面贯彻《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利息。
1、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且不能超过6000元。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3、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我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第五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有: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与经办银行、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沟通合作,及时协商解决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按期向山西省学生助贷管理中心报送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4、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办理合同回执手续。
5、负责全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数据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整理保存各种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6、负责建立、管理学生贷款档案,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7、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学籍变动等有关情况(包括升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8、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9、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各系工作职责:
1、接受本系学生的借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编制本系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有关的信息资料。
3、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工作部报送申请贷款学生的有关材料。
4、建立本系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数据统计,保管各种信息资料。
5、及时向学生工作部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6、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7、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我院正式录取的,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校学生;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先要通过贷款审核。当年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中学(含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提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学校进行资格审核。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中学提出贷款申请,由学校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办理程序及提供材料。
1、首次贷款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preapply),完成注册及申请贷款程序,并打印出《贷款申请表》,向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办理首贷所需材料有:
(1)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申请表,由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导出,学生需加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
(2)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3)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本;
(4)录取通知书(新生)或学生证(在校生)。
2、学生在申请续贷时,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preapply),完成申请贷款程序并打印出《贷款申请表》,向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贷款申请表》无需学校盖章。办理续贷所需材料有:
(1)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申请表(不需学校或村镇单位盖章);
(2)学生证及借款学生身份证的复印件;
(3)上年合同复印件。
3、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学生与共同借款人一同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4、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办理合同回执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四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报省级学生资助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最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贷款拨付到学院。
第十五条 学院收到拨付的贷款后,规划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部提供的贷款学生明细,代扣其学费和住宿费,并向学生开据收费票据。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各系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毕业确认表》,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告知还款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六条 各系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自毕业之日起的下月开始自付利息,每年结息一次,结息日是每年的12月20日。贷款毕业生需登录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网(http://www.csls.cdb.com.cn/),查询本年度应还利息的金额,并将应还利息存入本人在国家开发银行的代理公司帐户。
第十八条 允许有条件的毕业贷款学生提前还款。贷款毕业生需登录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网(http://www.csls.cdb.com.cn/),提出还款申请,并在系统提示日期之前,将应还本息存入本人在国家开发银行的代理公司账户。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2、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 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行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4、 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纪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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