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层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理的行政处分。
2、对学生本人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复学、奖助学金资格、“推优”入党和先进个人评定资格等与学生权利有关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相关院领导,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系领导代表,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完善。否则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要进行调查取证,之后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处理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包括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的,变更休学、复学、评选奖学金、“推优”入党和先进个人评定等处理决定的,直接做出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听证的申诉,在实施前后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的院领导担任。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 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并举证。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有关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人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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