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业务,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 号))、《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的项目;
(二)上级规定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的项目;
(三)学院审计工作安排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的项目。
第四条 学院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三) 经学院批准可以实施委托的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资产管理审计等业务;
(四)其他需要委托的审计以及鉴证、咨询业务。
第五条 学院审计室依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 委托管理与质量控制
第六条 学院委托审计实行比选入围、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制度。比选需求由审计室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负责采购招标的职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比选。
第七条 确定入围的第三方机构,由负责采购招标的职能部门向其下发入围通知书,由审计室与入围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第八条 入围的第三方机构对学院负责,接受审计室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入围后,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和学院要求从本单位注册人员中推荐备选执业人员,被推荐的执业人员经审计室审查通过后,填报备选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列入执业人员备选库。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和学院要求,从执业人员备选库中选择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的执业人员参审。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学院批准,受托第三方机构不得中途撤换或变相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参审人员。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参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近三年内没有违纪、违法记录,并受到行业或客户的好评。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高质量完成审计项目的人员组成和能力,不得转包受托审计项目,不准临时聘请非本单位注册的执业人员参审。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学院应解除与其合作,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一)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未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在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泄露审计业务资料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四)经学院审计室对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不符合学院要求的质量标准;
(五)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人员私下接触,串通舞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私自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收取合同约定的审计服务费以外的费用;
(七)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故意不回避。
(八)审计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给学院或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审计服务廉政机制。在委托审计合同签订时,第三方机构应与学院签订廉政承诺书,对廉洁从业作出书面承诺,作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审计室参与委托审计业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考核,防止出现以权谋私和舞弊作假等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审计室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受托第三方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可采取日常检查、抽查复核、全面检查评价和复审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项目委托与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室根据国家规定、学院安排和审计力量、审计项目等具体情况,拟定委托审计项目的范围和费用预算,报院长审批后具体实施委托程序。拟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在入围机构中选择。
第二十条 审计室依据服务合同和国家规范,结合学院管理需求,与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具体事宜。涉密项目需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向被审计单位(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指派专职人员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的审计联络,协调第三方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检查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实施审计业务,必须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合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对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当确保审计范围完整、审计内容全面。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与学院审计室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并提交书面报告材料。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学院审计室报告,由审计室报院长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存在争议问题的,可以向审计室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审计室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并对发现的制度缺陷等问题加以汇总形成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保证格式规范、审计意见表述明确、恰当、信息披露完整,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室应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审计室在审核中提出的质疑,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解释,必要时出具书面补充意见,并修正完成初步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初步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室组织召开由审计室、受托第三方机构和被审计单位(部门)参加的交换意见程序会议。无异议的审计报告经院长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室将正式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整改建议书等结论性文件报送院长,并发送被审计单位(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向审计室移交全部审计证据资料及相关电子文件资料,并留存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室和相关院领导。
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及相关事项完全终结后,学院依据合同向受托第三方机构支付相关审计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