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林业山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行为,协调内部审计工作关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4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我院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及管理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审计室为我院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专门机构。审计室在院长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向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学院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
第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向第三方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室对第三方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工作效率。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审计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室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学院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财务收支及预算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与处置;
对外投资与合作等项目执行情况;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学院管理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学院领导、上级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室协助院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室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院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院长提出表彰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室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室向学院以外的部门、单位提供审计结果或审计有关信息,须经院长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与审计方法
第十六条 审计室根据学院的工作要点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室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的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室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审核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被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重大审计事项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须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应当将批复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意见,学院在受理被审计单位(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学院对审计意见和决定未做出是否更改之前,被审计单位(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被审计单位(部门)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和方法:
根据审计年度计划,对审计事项划分为日常审计和项目审计;
根据审计力量、难易程度,对审计事项采取内部自行审计和委托第三方审计;
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对审计事项实施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
审计室根据本制度制定《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项目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和《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任务。
年度预决算审计应当在上级规定时间内完成;
项目资金审计应当在接收到审计资料后30日个工作内完成审计;
基本建设和维修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自审计室接收项目管理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自审计室接收项目管理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具体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经院长审批后,可适当调整审计期限。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审计室应逐步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室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督促被审单位(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经院长批准,可以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室应当加强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被审单位(部门)已经纠正的,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和被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党组织、院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2017年发布的《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晋林院【2017】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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