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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阅读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及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事故、事件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证就餐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餐厅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服务质量,创建高效、优质、健康、安全的服务保障体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餐饮运行实际,坚持对安全工作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此处罚办法。

第一章  证照管理

第一条:各食堂应在规定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等证照。不按规定执行,每项处罚500元,并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条: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不按规定执行,每人次处罚100元,并停止无证人员工作。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各食堂应加强食堂内外环境管理,做到地面干净、门窗干净、门帘洁净、餐椅整齐无油污,按规定时间做到每餐打扫,每周一次大扫除。不按规定执行,每次处罚100---200元。

第四条:保持仓库整洁,食品应做到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不按规定执行,每次处罚100---200元。

第五条:各食堂每学期开学前、放假后必须对食堂进行全面卫生清扫和消毒工作。不按规定执行,每次处罚500---1000元。

第三章 个人形象及卫生管理

第六条:各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时统一着装,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手套。保持个人清洁、衣帽洁净,男员工头发前不过眉、后不过领、侧不过耳,女员工必须带帽将头发束起。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不按规定执行,每人次处罚100---200元。

第七条:食堂工作人员不允许在操作间内会客,不得在餐厅内的公共场合吸烟,喝酒。不按规定执行,每人次处罚100---200元

第八条:食堂工作人员不允许在校内公开场合赤膊、穿拖鞋、短裤,在工作时间不允许穿工作衣在校园内活动。不按规定执行,每人次处罚100元。

第九条:食堂工作人员严禁在校内各类违法、违规活动。不按规定执行,每次处罚1000元并辞退。

第十条:食堂工作人员严禁在校内发生吵骂、打架斗殴等事件。不按规定执行,每人次处罚1000---3000元。

第十一条:食堂值班工作人员的宿舍必须整洁,被褥及生活用品必须摆放整齐。不按规定执行,每宿舍处罚100---200元。

第四章 食品及用具管理

第十二条:按规定购进原料,严禁三无食品,不购进、加工、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食物;生、熟食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标记,不得混放;必须有购进原料证件的复印件。不按规定执行,每次处罚1000---3000元。

第十三条:食堂严禁加工、销售过夜饭菜,当日剩饭菜必须在当日22:00前处理完毕。不按规定执行,每次处罚500---1000元。

第十四条:各食堂必须按规定对所有出售食品进行留样,并标明时间、品名。每样不少于125克,留样保留时间48小时以上,并专人负责记录。每少一份留样处罚100元,每次留样少于规定克数处罚100元,留样时间少于规定时间处罚100元。

第十五条:严禁售卖有异物或异味的饭菜。不按规定执行,每次每菜处罚500---1000元,并将有异物或异味的饭菜倒掉。

第十六条: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材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不按规定执行,每次处罚300---500元。

第十七条: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成的一次性容器和餐饮具。不按规定执行,每次处罚100---200元。

第十八条:餐具每餐用后应洗净、消毒,并保持洁净,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管”。不按规定执行,每次处罚200元。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食堂工作人员不许和教师、学生发生争执,有问题应通过正常途径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解决。不按规定执行,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条:食堂内严禁叫卖,拉扯学生买卖。不按规定执行,每次处罚50元。

第六章 其它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售食品必须明码标价,售卖价格不得高于所标价格。每少一种标价处罚50元,高于所标价格售卖的每次处罚100元。

第二十二条:严禁使用现金和非学院统一制定的二维码交易。不按规定执行,每人次处罚100----200元。

第二十三条:食堂各窗口经营范围必须在营业前以书面形式报送餐饮管理中心,经同意后方可经营。不按规定执行每次处罚500---1000元。

第二十四条:未经餐饮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停供餐者。每一个供餐时间处罚1000---2000元。

第二十五条:不执行节约公约,长时间开水龙头冲洗菜、解冻原材料,冲洗地长时间不关水龙头,不按规定执行,每次处罚100元。

第二十六条:由于油炸物料危险性较大,在锅内放入油或进行油炸物料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必须做到”油锅上火不离人,离人必关火”。不按规定执行,每次处罚1000元;如造成油锅失火(未引燃油烟罩)者,不按规定执行,处罚5000元并立即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由于食堂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公共媒体给予曝光或引发教师学生及家长有强烈不满的。不按规定执行,处罚10000---20000元,严重者立即终止协议。

第二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学院食堂的卫生、操作、设施等不合格给予的处罚,校方给予该食堂对等数额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公司下一承包期的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每学期处罚累计达五次,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在检查过程中,若出现以上条款中没有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似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