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实现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转型跨越发展,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特制定《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为学院发展献言献策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办学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规定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规定、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院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代表人数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25%,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
代表任期5年,在任期内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的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受原选举部门(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发生自然减员、工作调动、被取消代表资格等情况的,原选举部门(单位)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及时向本部门(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它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的名额和人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确定。特邀代表出席教代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工会发出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参加表决、投票,不进行大会发言。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代会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至少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提议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由学院工会负责召集。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党政工团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组成。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组长。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三)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的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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