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为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19〕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在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仅作为有关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安排学生资助资金以及学院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机构和指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规划财务处、团委和纪检监察室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 各系成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认定结果的审核。系认定工作组组长由本系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各班班主任担任。
第十条 各班级通过选举产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成员由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宿舍成员代表构成,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原则上不参加民主评议小组。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成员思想上要积极要求进步。日常行为上要热爱班集体,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中要关心同学,乐于助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依据和类型
第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三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
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照以下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院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院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院认定。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开始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学生名单,提出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结果公示。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院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通过认定,也应取消并立即停止对其的资助: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四)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学生;
(五)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投资等行为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六)生活不节俭,有高消费行为,或有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学生;
(七)休学期间和保留学籍的学生;
(八)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保证国家奖、助、贷、减、补等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的前提条件,各级学生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要深入到学生当中,扎实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研究工作。要掌握学生家庭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为认定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并为进一步改进我院学生资助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客观提供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