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欢迎访问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机构简介
发布日期:2018-01-04 来源: 学生工作部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行为,建立学院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二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可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学生违纪处分

第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抢夺、参与传销活动、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或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务者,未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处罚标准的,除如数偿还赃款、赃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学院按以下方式处理:1、作案价值单次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2、作案价值单次200元以上或累计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作案价值单次500元以上或累计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知情不报者,经调查核实,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偷窃者提供作案情报、作案机会者或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和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使用电器及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损坏学校设施设备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和提供赌博条件者,围观赌博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认错态度较差,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在教学、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的主要责任人,幕后组织、策划、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酗酒肇事者、吸毒者,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应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五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两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三天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未造成事实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和管理

第十八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细则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经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减轻或解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要加重处分。违纪学生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在事件调查期间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事后打击报复者;经教育不改或考察期间仍有严重违纪行为者;曾经受过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后,从下发文件之日起进入考察期,留校察看考察期为12个月;记过为10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警告为6个月。考察期间,每四周要写出500字以上思想汇报一份,交班主任作为教育转化资料留存。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违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时未能解除处分者,视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1—2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学生违纪行为在学院范围内,由学生处牵头,教务处、后勤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协助调查取证。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以上的违纪事件,由安全保卫处牵头,各系做好配合。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的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级处分决定均由学院统一编号,发文向全院公布。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

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

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解除处分是指对违纪学生作出相应纪律处分后(除开除

学籍处分),在处分期间,学生能正确认识错误,积极改正错误,不再有违纪行为,学院根据其在校表现,适时解除其处分决定,但对犯错事实及处分结果记录在本人档案之内。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原则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出具处分期间表现鉴定及解除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组织的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处分予以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


 

 

 

 

 

 

 

 

 

 


 

上一篇:学生工作部(处)职责

下一篇: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