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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11-19 来源: 审计室 阅读

山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属于我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均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省、市和区县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是指省各级各类学校和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育事业单位;企业是指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及各级教育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五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 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实现审计全覆盖,促进本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完善治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价值增值和事业发展目标。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领导相关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八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其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条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部署内部审计工作,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行政首长及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原则上,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置独立的、与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暂时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单位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应当优先录用具有高级审计师及以上资格等专业胜任能力强的审计人才。

    第十五条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不违反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法规制度规定的程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聘请特约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将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同时应该加强对受托第三方的行为管理并对其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委托单位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办公设备。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加入合法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并着重鼓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技术方法创新。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四)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指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突出审计重点;

    (六)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内部审计工作交流研讨;

    (七)总结先进经验,推广优秀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

    (八)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九)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十)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工作计划、重大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文件,督促审计处理意见的执行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重视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定期开展继续教育,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业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事项向审计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上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内部审计统计报表;

   (三)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五)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上述资料时,应当经本部门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纸质和电子审计档案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领导审计整改工作,在内部审计机构的协助下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第四十条 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单位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级教育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民办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山西省教育厅发布的《山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晋教计〔20031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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