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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直机关(事业)事业单位 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8-02-27 来源: 组织人事部 阅读

山西省直机关(事业)事业单位

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规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申请入党

  1、递交入党申请书。凡符合《党章》和《细则》规定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的先进分子,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必须由本人向工作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党组织派人谈话。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安排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签名盖章后向党支部报告。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教育培养

  3、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三推”制度,经群众代表、群团组织和党员推荐,由支部委员会(不舍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4、上级党委备案。党支部要将研究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三推”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情况等一并报所属党委审查备案。

  机关党委负责到省直工委领取《山西省直机关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及预备党员预审考察表》(以下简称《预审考察表》),组织入党积极分子据实填写。

  5、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填写《预审考察表》;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6、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从支部委员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1)培养教育。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参加党内其他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联企帮困、扶贫救灾、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集中培训等方法,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力,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2)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和学习情况等。考察结果要记入《预审考察表》,并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入党积极分子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和教育,正确对待党组织的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尽快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以及培养、教育中的考察记录、鉴定和组织意见、《预审考察表》等材料转交县党委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项认真审核,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实践可连续计算。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7、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要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8、上级党委备案。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上报党委备案后,方可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主要程序是:

1)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2)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党委的备案意见应该书面通知党支部。

3)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9、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有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力;

(2)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 向支部大会负责的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10、进行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11、开展短期集中培训。机关党委要组织发展对象参加省直工委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遇有特殊情况的,需经省直工委批准。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2、支委会审查。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13、上级党委预审。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应当将发展对象报所属党委预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将审查结果计入《预审考察表》相应栏目,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将离开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受预备党员的手续。

14、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应当由发展对象本人如实填写。填写《入党申请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当忠诚教育,对填写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做详细说明。

15、支部大会讨论。经党委预审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对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续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固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建议,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预审考察表》、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公示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决议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1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了解,帮助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并向党委汇报。

17、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临时党组织、党总支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委要将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18、省直工委组织部备案。机关党委将审批后的预备党员情况报省直工委组织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申请入党时间、确定积极分子时间、确定发展对象时间),支部大会得票情况,机关党委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9、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组织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0、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程序一般为:

       1)奏(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

       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5)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

        (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程序可作适当调整。

   21、继续教育考察。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分析评估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管理。

  1)本人汇报。预备党员必须按季度主动将自己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状况向党组织汇报。汇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其他原因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个别谈心。党支部应随时掌握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和思想情况。经常约请(或预备党员本人主动要求)预备党员交流、沟通,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问题和不足,提出要求和希望。

  3)集中培训。机关党委应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及在新的实践下的发展成果,党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政治纲领,先进人物事迹或反面人物警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情况,国际国内形势,党的会议及文献等。

  4)实践锻炼。预备党员要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内省或的直接锻炼和党组织的帮助与监督。基层党委及党支部还应根据预备党员的情况,分配一定的党内工作、社会工作,有意识地培养和锻炼他们积极向上的精神。

  5)分析评估。党支部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会议,分析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评估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总结预备党员的成绩,分析预备党员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步教育考察的重点,落实责任和措施。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党支部书记应当及时通预备党员本人谈心。

    22、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如本人没有按时提出申请,党支部应及时提醒,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同时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3、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规定要求与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规定要求相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4、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审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年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超过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对于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在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之日算起。

25、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责成专人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预审考察表》、培养教育考察资料、政审资料、转正申请书等归档,并交基层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要建立党员档案,有基层党委保存。

六、切实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26、严格责任落实。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将其列如重要仪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承担起知道责任,科学及时制定年度计划,加强指到、破解难题,强化督查、狠抓落实。要加强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基层党组织要认真类型工作职责,改进工作方法,从严从实抓好发展党员工作。省直工位每年对省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7、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创新意识,建立健全发展党员推优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等长效机制,提升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要定期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进一步拓宽党员、群众参与发展党员工作的渠道,积极探索保证新党员质量的工作机制,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认真总结基层创造出的好经验和做法,形成好的制度。

28、严肃责任追究。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责任、谁接收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录处分。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工作规程有省委组织部和省直工委负责解释。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