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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发布日期:2018-01-12 来源: 学生工作部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服务他们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在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5月到9月进行。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规划财务处、团委和纪检监察室为成员的学生奖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安排和认定结果的终审。

第七条  学院奖助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条  各系成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认定结果的审核。系认定工作组组长由本系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各班班主任担任。

第九条  各班级通过选举产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成员由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宿舍成员代表构成,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原则上不参加民主评议小组。

第十条  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思想上要积极要求进步。日常行为上要热爱班集体,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中要关心同学,乐于助人。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产生需个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核提名,提交班级大会选举。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按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产生,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为7~9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个档次。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是指面临个人发展困难的学生,基本条件有:

1、农村户籍且父母以务农为生;

2、父母单方或双方无固定工作的低保家庭;

3、家庭经济来源单一,数量较少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面临生活和个人发展困难的学生,基本条件有:

1、贫困山区农村户籍且父母以务农为生;

2、父母双方无固定工作的低保家庭;

3、家庭子女较多且都无经济收入;

4、家庭所在地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

5、家庭经济来源单一,数量较少,以及支出较多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是指面临生存、生活和发展全方位困难的学生,基本条件有:

1、当地政府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烈士子女;

3、父母双亡,失去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

4、单亲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父母中有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卧床丧失劳动力;

6、家庭所在地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

7、家庭经济来源单一,数量较少,以及支出很多的其他特殊原因。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需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表,并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递交班主任。如家庭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父母下岗证复印件;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复印件和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父母没有固定工作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单亲的,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或村委会(社区)证明;父母双亡,失去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提供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证明;父母有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父母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其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除医院诊断证明外,另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重大自然灾害的或突发事件,提供村委会或社区证明;家庭多子女上学的,提供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及其学生证复印件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相关证明。各项证明材料都必须有负责人的签名和联系方式并加盖乡镇、街道一级行政公章方为有效。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由当地扶贫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作为班级民主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之用,不可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提交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他佐证材料的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该学生日常消费,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收入和支出的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最后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所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情况、评议档次和理由,所有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报本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如有异议,可向所在系认定工作组提供书面材料,各系认定工作组经调查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无异议后将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报告和各项材料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第二十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汇总后,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及档次,结合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和名额,进行精准资助。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保证国家奖、助、贷、减、补等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的前提条件,各级学生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要深入到学生当中,扎实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研究工作。要掌握学生家庭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为认定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并为进一步改进我院学生资助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教育学生努力学习,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通过认定,也应取消并立即停止对其的资助: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2、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学生;

3、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投资等行为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4、生活不节俭,有高消费行为,或有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学生;

5、休学期间和保留学籍的学生;

6、学院和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在复查或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核实无误的,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