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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15 来源: 学生工作部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将坚持 “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结合专业、提高素质”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我院财务、后勤、安保和各教学系部等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1.审批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教学系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我院管理;

3.与各系学生奖助工作组共同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在学生奖助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审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统筹规划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6.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7.禁止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  各系学生奖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接受本系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2.与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共同安排本系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3.监督有本系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4.禁止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5.对本系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变更,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的成立审批、变更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负责。

学院各部门、教学系部可根据自身需求,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提出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或勤工助学组织的申请。申请时提交的材料有《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或勤工助学组织的管理办法,经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调研审批后,可予以设置岗位,并成立相应的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审批的项目包括:

1.岗位的职责;

2.岗位的工时;

3.岗位的数量;

4.岗位的工资标准;

5.岗位的类型;

6.岗位的工作性质;

7.是否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

8.岗位、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的管理办法。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调整、归属和撤销均需经过学院学生奖助办公室的审批。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由所属部门、教学系部管理,其成立、归属和撤销需经过学院学生奖助办公室的审批。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时的要求:

1、按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每月平均工时不低于20个小时。

2、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我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分为:

(一)劳动服务:是指学生从事校园公共环境的卫生清扫工作。

(二)助理教学:是指学生从事协助教师教学的工作。

(三)助理科研:是指学生从事协助教师科研的工作。

(四)助理管理:是指学生从事协助管理人员行政管理的工作。

(五)技术服务:是指学生从事利用自身技术特长为学院服务的工作。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我院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我院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将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须经学院同意,并报学院奖助工作办公室备案。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有意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向所属系学生奖助工作组申请,并提交《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系学生奖助工作组和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的条件,协商安排岗位。

第十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原则:

(一)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良好;

(二)身体健康;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四)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十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一)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的学生;

(二)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的学生;

(三)在岗位上不负责任的学生;

(四)因故休学的学生;

(五)一学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

(六)受到学院处分的学生。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工资标准不低于太原市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太原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我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争议处理和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将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奖助工作办公室将经我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组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