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从学习成绩(X)、思想品德(D)、遵章守纪(Z)、文体活动(W)、劳动卫生(L)等五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章 思想品德考核(D)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班主任在每四周举行的主题班会上,根据学生在思想教育活动中的表现评定优、良、中、差。
第四条 各级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学生干部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办法于每四周结束后给予学生干部相应加分,院(系)学生干部最高30分,班级学生干部最高20分。兼职干部只记最高分,不累计。
第五条 凡关心院、系(部)工作,积极为改进学生管理和加强校风建设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院、系(部)所采纳者,将一次性奖励5-10分。
第六条 学雷锋做好事;拾金不昧;关心同学、热心为集体及同学义务服务者,一次性奖励10-15分。
第七条 见义勇为,甘做无名英雄、品德高尚者一次性奖励10-20分。
第八条 在各种集体活动中,不能听从指挥造成较坏影响者,对当事人扣5-10分/次。
第九条 思想品德考核(D)由班主任在系有关机构的配合下组织实施。
第三章 遵章守纪考核(Z)
第十条 学生应增强和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努力做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言行一致、乐于助人、见义勇为、尊敬师长、礼貌待人、朴素大方、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抵制不良社会风气。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 考勤:包括课堂、自习、实习(验)、劳动课。
旷课一学时扣10分。
旷自习一学时扣5分。
事假一学时扣4分。
病假一学时扣2分。
上课迟到或早退扣5分/次。
第十二条 养成教育考核
1、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扣20—30分/次:
(1)偷窃集体和他人财物者。
(2)寻衅、滋事、聚众打架斗殴,情节较重者。
(3)用电炉、酒精炉及其它违禁电器者。
(4)聚众赌博。
(5)行为低劣、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
(6)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财物,情节较重者。
2、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扣10—20分/次:
(1)寻衅、滋事、聚众打架斗殴,情节较轻者。
(2)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财物,情节较轻者。
(3)侮辱教师、职工、同学,干扰工作人员工作,情节较重者。
(4)抽烟、酗酒、随地大小便、乱泼脏水、乱写乱画、乱倒饭菜、乱扔瓶子及其它器具者。
3、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扣5—10分/次:
(1)侮辱教师、职工、同学,干扰工作人员工作,情节较轻者。
(2)夜不归宿、私自留人住宿、打饭入楼者。
(3)在教学、办公场所玩球、高声喧哗者。
(4)在汾河及其它户外水域游泳者。
(5)在校园内外的草坪、树林中生火做饭、举办篝火晚会者。
(6)学生违反规定到营业性网吧上网者。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扣1—5分/次:
(1)不按时作息、熄灯后大声喧哗、点蜡吵闹者。
(2)不打扫教室、宿舍卫生者。
(3)不文明、不礼貌、说脏话者。
5、其它未列不良行为,根据情节,参照本方案酌情扣分。
第十三条 遵章守纪考核总分(Z)为100分,只扣不加,由班主任在系有关机构的配合下组织实施。
第四章 文体活动考核(W)
第十四条 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或活动,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熏陶,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陶冶情操。
第十五条 早操考核成绩全勤计80分,旷操一次扣10分,请假一次扣2分。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国家及国家以上举办的各类竞赛或活动;为国家级报刊杂志投稿。参加者(或稿件被采用者)加40分/次,获奖者在此基础上根据活动级别及奖级,酌情加20—50分。
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竞赛或活动;为省市报刊杂志投稿。参加者(或稿件被采用者)加30分/次,获奖者在此基础上根据活动级别及奖级,酌情加10—40分。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竞赛或活动,参加者最高每次加10分,获奖者在此基础上根据活动级别及奖级,酌情加5—30分。
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各类竞赛或活动以及为广播站院报投稿并被采用者,最高加5分/次。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学院的社团组织,社团组织者按院(系)学生会干部考核标准考核,最高加30分/月;其他会员根据社团考核情况,合格者加5分/月,在此基础上根据活动级别及个人在活动中的表现,酌情加1—10分。
第十九条 其它未列项目由班主任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加分。
第二十条 文体活动考核成绩为各项成绩的总和,由班主任在有关机构的配合下组织实施。
第五章 劳动卫生考核(L)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园劳动和社会公益劳动,坚持每天打扫宿舍卫生,通过劳动锻炼,培养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以及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高尚情操。
第二十二条 宿舍卫生每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由公寓管理部门、学生会负责。根据检查结果,计入相应分值。具体办法如下:
均分95分(含95分)以上计80分。
均分90—95分(含90分)计75分
均分80—90分(含80分)计70分
均分70—80分(含70分)计65分
均分60—70分(含60分)计60分
均分60分以下计45分
第二十三条 在班级劳动中,班主任根据学生的表现最高加20分。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有关部门卫生检查结果,表扬奖2分/舍人次,批评扣4分/舍人次。
第二十五条 劳动卫生成绩=宿舍卫生成绩+劳动成绩+奖分—扣分。
第六章 学习成绩考核(X)
第二十六条 学习成绩以学期末考试平均成绩计入。
第二十七条 以优、良、中、及格、差评定的课程,换算办法为:优(95分)、良(85分)、中(70分)、及格(60分)、差(45分)。
第七章 个人综合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上述方案中未特殊说明,优良中差对应量化分值为:优(95)、良(85分)、中(70分)、差(60分)。
第二十九条 上述考核成绩中的思想品德考核(D)、遵章守纪考核(Z)、文体活动考核(W)、劳动卫生考核(L)等四项按比例汇总为学生操行考核成绩(C),每四周汇总一次。具体计算办法为:
学生操行考核成绩C=D×20%+Z×40%+W×20% + L×20%
第三十条 学生操行考核成绩由班主任负责,于每四周结束后的一周内将班级操行成绩汇总后提交学院学生管理系统,由各系于每四周结束后的两周内将本系汇总结果提交学生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期综合成绩由学习成绩及操行考核平均成绩按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办法为:
学期综合考评成绩(K)=X×60%+×40%
第三十二条 学期综合考评成绩由各系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汇总后提交学院学生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为两学期综合考评成绩平均值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按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办法为:
学年综合素质评价=K×90%+《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10%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由各系(部)于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按照《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上学年本系(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及奖学金分配方案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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