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实践教学和科研的主要基地。为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由学院统一规划与建设,其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由实验实训中心牵头,会同教务处和有关系部共同论证,并经学院正式批准后发文确定。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以人才培养为出发点,按照“目标明确、层次分明、形成系列、统筹管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必须贯彻以满足实验实训教学为主,兼顾社会培训鉴定、科研开发、社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各系部要加强对实验实训室人员的配备、管理与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技术过硬、素质优良、务实高效的实践教学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根据实验实训教学计划,排出实验实训室课表,合理安排实验实训人员,配合专业教研室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及相关的软硬件建设,做好全方位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要营造职业环境,按职业岗位要求做好学生的职业素质训练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要根据专业实际使用需求,做好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以下统称物品)的购置计划、管理和使用,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改造、计量、标定及保管等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创造条件开展实验实训装置的研制工作。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同时,实验实训室要努力向全校师生和社会开放,积极开展科研开发及社会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和设备资源优势,不断增强实验实训室的活力。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学院实验实训室教学管理和建设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实训室的各项工作;各系部由一名副主任主管实验实训室工作;全院实验实训室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立项进行审核论证,对实验实训室科学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统筹负责学院实践教学工作(实践教学计划、实践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组织实施等),参与学院对各系部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的审核。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协调学院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实训室新建和改扩建方案;组织制订实验实训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实训室工作的评价和评比;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审核、采购、发放、维修、报废和处理工作;负责实验实训队伍的建设;负责实训室的安全监督以及院管实训室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系部主要负责根据学院对实训教学的规划和目标,组织制订和落实本系部实训计划、有关实训教学文件,在充分利用现有实训设备的基础上,提高实训开出率和设备利用率;组织编制和实施本系部所属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与建设方案;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实训室建设;负责所属实验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实验实训室设备、人员管理,职业训练环境、运行秩序、安全、卫生等的监督检查与指导,规章制度建设及落实,日常实训教学的规范管理与监督检查,教学资源的协调,实验实训室工作的考核评价等)。
第四章 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要按专业技术应用岗位群或专业大类进行设置,场地分布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流程、实务流程或技术模块等进行布局,设备投入应贴近生产、技术、工艺。实训内容、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实训室、分室要尽可能集中设置,更好地发挥人力、设备、场地资源的共享性。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明确的技能培养目标,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饱满;
2. 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符合环保要求;
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新建、调整、撤销实验实训室,必须由各系部向实验实训中心提交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立项报告,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申报立项,组织专家论证,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经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实验实训室建制要相对稳定,建立、调整、撤销实验实训室要慎重,避免盲目性。调整、撤销实验实训室时,要做好实验实训人员、房屋设施、仪器设备、物品的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避免小而全和重复建设,要形成规模,提高效益,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统一由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面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要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可持续性。实验实训室的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二十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调拨、报损、报失、报废等管理环节,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加强制度建设,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等的管理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经费进行建设,鼓励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建设实验实训室,鼓励接受企业捐赠。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实验实训室要积极申请筹建各级重点实验实训室、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实验实训室教学资源,更好地服务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监督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法规和制度,责任到人,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接受学院安全保卫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存在废气、废水、废物的,要按规定集中收集、统一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物品等的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利用率,要保证实验实训室帐、物、卡相符。各实验实训室要全面负责本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维修维护、计量及标定等工作,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要做好各项工作的原始记录,按要求做好各种文档资料的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要尽可能采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及时为学院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利用实验实训室进行有偿服务,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收取费用,费用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六章 人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实训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室人员队伍。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以实验实训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人员是直接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的一支专业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的培养提高等方面与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安心实验实训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及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等情况,合理制定。具体编制数由各教学单位与人事处、实验实训中心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实训室的教学、科研、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条例制定实验实训室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实训室负责人结合部门实训室工作需要,具体确定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健全实验实训室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机制,学院统一组织对各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实验实训室及其所属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在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在年度总结时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责任不到位造成损失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实验实训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管理的所有校内实验实训室。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验室工作条例》(晋林院[2004]8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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