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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教融合的高职产业学院治理模式_问题与路径_段明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 产教融合教学部 阅读

[摘要]产业学院作为我国产教融合探索过程中的一种新的组织形态,在推动我国高职教育改革 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高职院校纷纷成立产业学院,形成了“学校—企业型”“学校—协会 型”“政—校—行—企多主体型”等治理模式,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国应从法律层面上明 确产业学院的法律性质与地位,从制度层面上构建现代治理体系及科学的治理架构,从机制层面上 建立适当让渡企业利益的退出机制,从经济层面上明确产业学院产权划分,从文化层面上推动校企 文化融合,提升产业学院治理效能,探索能够实现“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治理机制。

[关键词]产教融合; 高职产业学院; 治理模式; 产权

[作者简介]段明(1977- ),男,江西于都人,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博士。(广东  顺德 528300)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9 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粤港澳大湾区 技术技能人才协同培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 BJA190099)和广东省教育厅 2020 年度广东高校科研 平台和项目立项项目“产教融合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特色产业学院发展模式研究”(项目编号: 2020WTSCX28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1)16-0028-08

DOI:10.13615/j.cnki.1004-3985.2021.16.004


    

      高职产业学院是产业、行业、企业参与高职 院校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搭建校企“共建、共 管、共享”平台,实现产教融合的重要方式。针 对高职产业学院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产权不清、 职权不明等问题,2020年 7月,《现代产业学院建 设指南(试行)》中提出要“引导高校瞄准与地方 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增 强办学活力”“强化高校、地方政府、行业协会、 企业机构等多元主体协同,形成共建共管的组 织架构,探索理事会、管委会等治理模式”。 该 文件着重强调区域和产业集群在现代产业学院 建设中的地位,同时提到应赋予现代产业学院 改革所需的人权、事权、财权,探索新的治理模式。高职产业学院要探索新的治理模式,就必 须对现行的治理模式进行分析研判。

一、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产业学院治理模 式创新的必要性

早在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   育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   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该文件中的“校企合作” 虽然主要强调高职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实训  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但已然推动   高职院校育人模式的初步改革,为日后高职产   业学院的兴起奠定了初步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   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要激发职业教育的办学活力,“探索发展股份 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 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决 定》的颁布为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发展路径指 明了新的改革方向,也将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 合的探索从校企合作的初级阶段推向建设产业 学院的新阶段。2020年,《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 南(试行)》出台,作为我国产业学院建设的第一 个专项指导文件,对产业学院的建设目标、原 则、任务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了产业学 院立项评估的条件和程序,为推动产业学院迈 向更高层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从政策沿革可以看出,产教融合不断深化 的过程,也是企业、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合作地位 和合作层次上不断提升的过程。初期的校企合 作阶段,企业仅仅作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实 践基地,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产教融合存在形 式化、层次较浅等特点。近年来,国家在职业教 育领域大力支持混合所有制办学,鼓励行业企 业等社会多元主体参与高职办学,产业学院作 为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实现形式,在推 动产教融合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业企业在产 业学院办学中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与此 同时,在高职产业学院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 些新问题和困惑,如企业在产教融合中应在哪 些方面发挥何种作用。对此,在高职产业学院 建设过程中,我国迫切需要探索如何有效创新 治理模式,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 链有机衔接,保障信息、人才、技术与物质资源 的校企共享,形成高校、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多 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产教融合新格局。

二、当前我国高职产业学院的主要治理模式

1. 学校—企业型模式。学校—企业型模式 是高职产业学院最基本的合作形式之一,其他 类型的产业学院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基于学校 企业型模式的发展、延伸和变式。学校—企业 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华为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共建的特色产业学院。2006 年,华为与深职院 就已开展推进能力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尽管当时我国尚未出现产业学院的概念,但其 探索出的“课证共生共长”模式和“共建专业、共 建课程、共训师资、共建平台、共育人才”的理念 已具有产业学院的初步特征,至今双方建立了 华为合作授权培训中心、华为网络技术学院、华 ICT学院等。其中,在华为ICT学院办学过程 中,深职院根据华为内部的认证需求对其信息 通信类的课程体系进行了改革,摒弃了传统根 据学科要求设立课程的原则,紧密围绕着“华为 要什么、课程教什么”的理念来开设相关课程。 同时,由于华为本身就是信息通信行业的领头 羊,其认证需求迭代更新的速度极快,因此相关 课程也紧跟着企业发展需求进行更新,更贴近 企业用人需求,给企业批量提供所学知识和技 能与岗位需求无缝对接的毕业生。这一模式也 被复制推广到了全国甚至国外的高校,截止到 20214月,华为ICT学院已有超过 1100所合作 院校,每年培养超过6.6万名学生。需要指出的 是,只有极少数企业的体量及行业地位能与华 为相媲美,这也就意味着深职院与华为 ICT   的“课证共生共长”模式具有不可复制性。 更多的普通企业人才需求是有限的,在与学校 或学院签订合作协议后往往只能开展几届的订 单班,之后便沦为形式上的合作。

2. 学校—协会型模式。学校—协会型产业  院是学校  企业型产业学  的延伸,即学 校(学院)与行业协会共建的产业学院。相比学 —企业型产业学院,学校—协会型产业学院 的优势在于不再局限于培养某一企业需求的人 才,而是面向整个行业或企业培养所需的人才, 由此也扩大了此类产业学院毕业生的就业范 围。学校—协会型模式最为典型的代表是中国 涂料工业大学,它是由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和上 海工程技术大学化学化工学院于2016年成立的 一所产业学院,成立之初致力于满足涂料行业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中国涂料工业大学 的起点和愿景很高,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 着诸多的现实问题,如组织架构的权责不够明 晰、利益分配机制比较模糊。从其官网上的招生 计划可知,中国涂料工业大学实际上以短期的专 题培训班为主,如 2020 年的涂料综合技术培训 班、涂料专题培训班,培训时间从三天到两个月 不等,与其设立之初宣传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3.—校—行—企多主体型模式。政校行 企多主体共建产业学院是目前我国产业学院建 设中实践较多的类型,其特点是参与主体多、链 接资源广,各主体协同效应强。该模式的典型 代表有东莞理工学院先进制造学院(长安)、中 山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中山职院)下设的南 区电梯学院、古镇灯饰学院和小榄学院等。中 山职院结合中山市各镇产业布局的特点和战略 发展需要,与镇政府、各镇的代表行业和龙头企 业合作成立相应的产业学院,因其起步相对较 早,也有学者认为中山是我国“产业学院”的起 源地。以古镇灯饰学院为例,古镇是“中国灯饰 之都”,对灯饰专业人才的需求极大。在这样的 产业背景下,中山职院与古镇镇政府、灯饰行业 协会及灯饰龙头企业合作,将古镇灯饰学院直 接兴建于产业园区,构建政校行企的协同育人 机制,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深度合 作。尽管政—校—行—企多主体型模式引入了 更多的参与主体,创新了多元的投资体制,但仍 然没有解决产业学院的法律地位问题,同时也 存在着政府因投资多而带来的行政干预问题。 行业和企业同样作为主体,话语权较小,无法在 产业学院的管理中起到权力制衡的作用。

三、我国产业学院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1.产业学院的法律地位模糊。高职产业学 院作为教育领域与产业领域相融合的新型教育 组织形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缺乏对其 地位和性质的明确规定,由此就造成产业学院 法律地位模糊,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

    第一,产业学院的法人性质不明确 。过去 我国产业学院主要是由民办高职院校举办,后 经国务院、教育部的改革部署,产业学院的办学 模式逐步向公办教育领域延伸,一大批公办高 职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都开设了产业学院。 不过,不论是民办教育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是规范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最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都 没有明确规定产业学院的法人性质。到目前为 止,我国大部分产业学院属于非法人组织,并不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也必须由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点至 少在两个层面上制约着各主体参与产业学院治 理的积极性:一是产权保护和退出机制的缺 失。各投资主体在产业学院中的资金、资源等 如何进行资产界定,在产业学院中所占比重如 何,合作结束后资产如何清算等种种问题,使得 各主体尤其是企业在参与共建产业学院前会有 较多顾虑。二是营利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能否盈利并利 用盈利维持自身的基本运转是决定现代产业学 院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产业学院的法人性 质模糊,直接影响到企业参与举办高职产业学 院的积极性,导致多元主体在合作办学和共同 治理过程中难以形成合力。第二,产业学院组 织运行相关的法规缺失。产业学院的组织运行 体系,涉及产业学院的组织方式、治理结构、管 理模式、人事制度、教学实施等方面的内容,对 产业学院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现 行的法律体系,缺乏关于产业学院组织方式和 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在现实实践中,高职 院校、行业组织、企业等主体联合举办产业学 院,各方主体的办学立场、利益诉求并不相同, 甚至在某些层面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在相关法律规范过于简单、只能发挥引导功能而缺乏 强制约束的情况下,参与举办产业学院的多元 治理主体很容易在出现治理分歧时陷入“公说 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境地。

2. 产业学院治理体系及治理结构不健全。 与传统办学模式相比,高职产业学院所具有的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混合所有制的特点决定了 其治理体系及治理结构更加复杂。

第一,治理体系不完善。首先,高职产业学 院普遍没有树立多元共治的现代治理理念。在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我国公办高职院校采用 的是行政化管理模式,办学自主权不足。很多 公办高职院校开设产业学院后,没有及时转变 治理观念,也没有树立多元共治的现代治理体 系,仍沿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制约了产业学院 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没有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体系 。不少高职院校本身的治理制度就不健 全,没有建立透明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治理制 度。开设产业学院后,高职院校治理制度上的 缺陷传导至产业学院,造成部分产业学院制度 缺失、治理低效 。第二,治理结构不健全 。首 先,产业学院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 由于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高职产业学院的法 人性质,很多高职院校在建设产业学院的过程 中,仅仅将产业学院视为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 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教育主体来对待,因而在 设置产业学院的管理组织机构时,并未依照一 个独立的职业教育机构应有的规格,造成产业 学院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其次,产业学院治 理架构不健全。不少高职产业学院没有树立起 多元共治的现代治理理念,仍采用传统的行政 化治理模式,这必然导致治理架构的僵化和单 一化。例如,一些产业学院名义上采取了校企 共建共管的治理模式,但在治理权的分配上,产 业学院往往把主要的治理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企业只能扮演协从者和辅助者的角色,治理能 力和治理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

3.企业参与举办产业学院的进入和退出机 制不完善。高职产业学院作为一种混合所有制 的办学模式,企业参与办学的进入和退出是产 业学院治理系统中的两个重要环节。校企联合 举办产业学院,企业是否能够方便地进入,又是 否能够便捷地退出,关系到企业参与举办产业 学院的决策逻辑和内在动力。

第一,企业参与办学的激励力度不足 。只 有企业确信能够在专业服务和人才培养方面获 得足够的经济价值,才会有参与产业学院办学 和治理的强大动力。但就目前来看,很多地方 在开设产业学院的过程中,未能为企业参与产 业学院办学和治理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具 体表现在:一是在外部激励上,尽管国家层面出 台了针对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激励政策,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落实政策不到 位,没有给予企业充分的支持和扶助;有的地方 则缺乏变通,给予企业的激励缺乏针对性和有 效性。二是在内部激励上,很多高职院校既没 有建立院校办学情况的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又 没有针对校企合作出台专门的激励办法,造成 企业与其合作办学时顾虑较多,信心不足。第 二,企业参与办学的退出机制不完善。企业参 与举办产业学院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以及企业自身经营策略的调整,必然涉及一 定时期后的退出问题,而当前我国高职产业学 院在建设过程中,普遍没有建立起成熟的、完善 的企业退出机制,不利于调动企业参与办学的 积极性。企业参与举办产业学院,需要投入一 定的经济资源,从而形成学院的教育资产,但大 部分教育资产的专用性都比较强,一旦投入就 很难转为其他用途或改为其他主体利用。企业 投资举办产业学院以后,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如 果想要退出,就需与高职院校共同处置教育资 产,而教育资产专用性强,同时高职院校又缺乏 教育资产市场化处置的能力,极易造成企业投 资的资产“套牢”,挫伤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

4.产业学院产权界定不清。企业与高职院 校联合举办产业学院,企业想获得预期的经济 收益,并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权益,需要明确、 清晰的产权界定。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 制办学模式下,企业投资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 职业院校的产权主张和收益回报得不到保障的 情况屡有发生,影响了校企合作共赢目标的实 现。如何科学合理、准确清晰地界定产业学院 相关资产的产权,成为产业学院治理体系建设 亟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第一,产业学院的资产产权归属界定难。 高职产业学院通常是由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联 合举办,校企双方主体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 同投入办学。在办学过程中,学校提供师资、教 学资源和场地、部分教学硬件设施等资产,企业 则提供资金、实训设施设备、实习实训导师等资 源。由于校企双方共同投资建设的教育资产存 在产权价值难以分割和独立核算的问题,这就 导致产权界定难,即双方共同投入建设的教育 资产,每项资产的产权份额以及相应的归属都 难以一一确定。第二,产业学院的资产产权价 值评估难。产权界定离不开产权价值评估,除 了产权归属划分之外,产权界定最重要的工作 之一就是评估产权价值。当前高职院校和行业 企业在联合举办产业学院的过程中,由于缺乏 业内通用的或有法律依据的教育资产产权价值 评估标准和办法,造成产业学院的产权价值评 估难以进行。不仅如此,教育领域还存在着多 种无形资产,尤其是高职院校的社会声誉、行业 影响力以及品牌效应,对人才培养最终产生的 经济收益具有重要影响,而这类无形资产的价 值评估更加难以界定。第三,产业学院的资产 产权流转难。产权流转是产权价值变现的重要 手段,产权价值评估和产权界定,很大程度上是 为了产权流转。当前我国教育资产产权市场发 育还不成熟,教育资产产权流转不畅,不仅产权 流转过程手续繁复,依托教育资产产权进行融资或者交易时也没有足够的市场空间。在这种 情况下,企业投资举办高职产业学院所形成的 产权面临有价无市,增加了企业沉没成本的风 险,打击了企业参与产业学院办学的积极性。

5.学校与企业组织文化融合不足,产业学院 治理效率低下。高职产业学院是高职教育领域 产教融合的高级表现形式。一直以来,我国的 校企联合办学都更强调双方在教育设施、硬件 设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联动与合作,却较为忽 视双方主体在文化、心理、价值观等层面的融 合。如何把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在产业学院这 一载体上整合成一个和谐的文化体系,成为产 业学院实现善治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第一,校企双方在文化建设主导权上存在 分歧。从价值视域看,学校是人才培养的基地, 企业是人才应用的场景,两者在教育价值层面 是有一致性和共同诉求的,这是校企得以深度 融合的文化基础。然而,学校属于公益性的教 育主体,企业属于经营性的市场主体,两者基于 主体类型和属性的不同必然在文化建设层面有 不同的导向。学校作为教育主体,在文化建设 上希望围绕人才培养来展开,一般主张建设相 对自由、宽松的校园文化环境;企业作为市场主 体,在文化建设上希望围绕企业经营来展开,通 常在文化建设上更强调纪律、服从。产业学院 的校园文化应该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来进行建 设,由谁来主导校园文化建设,常常成为校企双 方产生治理分歧的矛盾点。第二,校企双方的 组织个体均面临文化融合过程中的自我调适问 题。校企文化融合的最终目的,是要让组织中 的每个个体将外在的校园文化元素内化为理 念、认知、情感和行为方式。然而,在产业学院 校园文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学院师生习惯于 学术主导的校园文化,容易在心理情感方面抵 触异质的企业文化;另一方面,来自企业的工作 人员往往对校园文化中自由、宽松的一面不甚 理解,即双方组织个体都面临不适应对方主体组织文化特质的问题,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自 我调适,否则不利于产业学院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基于产教融合的高职产业学院治理模 式的创新路径

1.法律层面:明确产业学院的法律性质与地 位。赋予产业学院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是创新 产业学院治理模式的重中之重。只有产业学院 拥有了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法律性质得以明 确,才能解决目前产业学院对各主体的约束力 不足以及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从法律 层面上为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保驾护航。

第一,赋予产业学院相对独立的法人地 位。当前我国已建成的产业学院,大部分属于 高职院校的二级学院,缺乏办学的自主性和独 立性,客观上造成行业企业参与学院治理缺乏 法律依据,相关治理机制建设也不健全。从产 业学院治理的学理逻辑以及现实要求出发,我 国应出台针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专门法律,或 加快修订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赋予产业学院 相对独立的法人资格。然而,对于规模不大的 产业学院,还不宜直接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 位。因为一旦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将会脱 离与原属高职院校的联系,也就失去了依托原 属高职院校师资队伍、教学资源、设施设备等发 展自身的合理性,目前产业学院自身的办学实 力还难以支撑起独立办学运行。因此,可以将 规模不大的产业学院定位为新型教学组织,在 形式上保留产业学院的二级学院性质,而在原 属高职院校治理体系之外建立独立的产业学院 治理机构,赋予产业学院办学自主权,原属高职 院校可以行使监督权。第二,加快完善产业学 院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产业学院治理的 法律法规是高职产业学院健全治理体系和治理 结构、实现学院善治的根本保障。首先,出台相 关法律法规,明确产业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机 构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规范和总体框 架,在赋予产业学院和行业企业充分的治理权的同时,从整体上约束及规范办学参与主体的 治理行为。其次,国务院、教育部应就混合所有 制学校的治理事务出台规范性的指导意见,以 国家教育政策的形式指导各地产业学院的治理 体系建设,明确产业学院治理的发展方向和可 行路径,给予产业学院治理体系建设更加切实 和具体的指导,杜绝产业学院治理中的乱象。

2.制度层面:构建现代治理体系及科学的治 理架构。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产业学院的法律 性质与地位后,应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完善现代 产业学院的治理制度,形成一套在遵循教育公 益性的前提下保障产业学院各参与主体自身利 益的治理模式 。传统的产业学院治理模式中, 往往延续了政府或公办高职院校中自上而下的 行政化管理方式,产业学院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中存在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导致科学合理的 现代化治理架构难以形成,出现决策、执行和监 督三者难以相互制衡的局面。要建立现代化的 治理体系,应从传统的单向行政管理体制向多 元主体协同共管的管理体制转变,建立起决策 独立、执行果断、监督有效的横向制衡机制。

第一,参照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理事会 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 要的组织架构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规定,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四个部分组成,形成了设置法定、 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现代治理结 构。高职产业学院的治理结构,可以参照法人 治理结构的逻辑、原则和基本形式,建立健全理 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在治理体系构建 上,可以充分吸收各办学主体的成员,如政府的 主管部门人员、企业管理者、行业协会会长、学 校教职工及学生等,从而优化理事会的成员结 构,确保决策兼顾多方利益,同时形成权力制约 和监督机制,解决产业学院具体事务由“谁决 ”“谁来做”和“谁监督”三个关键问题。第二, 精准界定主体权责利,完善治理体系。在高职产业学院建设和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高职院校、行业组织、企业等都有可能 成为重要的参与主体,那么在产业学院治理体 系建设上,就有必要事先协商并界定好各主体 的治理权利、责任和义务,充分达成治理共识, 规避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端。例如,学校 负责课程设计、教学、师资,政府协调场地、资 金、制定政策支持,企业与行业协会提供实践基 地、行业最新发展动向等信息。各主体在治理目 标上达成一致的同时,对自身的投入和产出形成 较为确定的预期,建立起能够实现共建共管共 享的现代产业学院。

3.机制层面:完善企业参与的激励制度,建 立适当让渡企业利益的退出机制。企业参与举 办高职产业学院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是产业学 院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企业合 理合法权益、调动企业参与产业学院建设积极 性的重要方式。高职产业学院理应高度重视企 业进入与退出机制的建设工作,降低企业合作 办学的交易成本,提高产业学院的治理效能。

第一,完善企业参与的激励机制。首先,健 全外部激励。国家应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校 企合作促进办法》《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 法(试行)》等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国 家给予行业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 及扶持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与此同时,各级地 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激励政策 和措施,要注重针对性,提高灵活性,让参与举 办职业教育的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其次,强化内部激励。高职院校要深入推进党 务校务公开,增强学校有关财务、纪检监察、人 事、采购、基建、资产、科研管理和审计等重大校 务的透明度,建立学校建设状况以及毕业生就 业情况报告的定期发布制度,针对合作企业的 现实利益诉求量身定制优惠措施和激励制度, 打消企业参与举办产业学院的顾虑,最大化企 业的预期收益。第二,建立适当让渡企业利益的退出机制。首先,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签订 联合举办产业学院的协议之初,就应共同商定 一个校企双方都能接受的企业退出方案,明确 企业退出的办法、路径和方式。在退出机制中, 高职院校应优先考虑企业的合法收益,而在清 算产业学院资产时,剩余财产也应在权益上适 当让渡企业。其次,为降低企业投资建设的产 业学院资产被“套牢”的风险,高职院校应采取 综合措施,尽可能地削弱校企共建教育资产的 专用性。例如,尽量利用企业生产场所作为实 习实训基地,降低场地资产的专用性。

4. 经济层面:明确产业学院产权划分,促进 校企合作共赢。产权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 高职产业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和良性治理,校企 双方主体合作共赢目标的实现,都高度依赖产 业学院资产产权的界定、划分和流转。政府、高 职院校和企业都应承担起主体责任,发挥好主 体作用,共同推动产业学院产权关系的完善。

第一,国家应尽快出台混合所有制办学模 式下的产权界定管理办法。当前高职产业学院 之所以存在产权归属界定难的问题,除了产权 界定工作本身直接关涉合作主体的切身利益 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目前缺乏一套权威的 混合所有制办学产权界定管理办法。基于这一 现实,国务院、教育部应尽快启动混合所有制办 学产权界定管理办法的设计和制定工作,在广 泛征求意见、充分考虑包括产业学院在内的混 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产权界定现实需求的基础 上,尽快出台全国通用的标准化混合所有制办 学产权界定管理办法。第二,国家应加快建立 教育类资产价值评估的国家标准。高职产业学 院的教育类资产价值评估难,主要是因为我国 缺乏适用于教育类资产价值评估的通用标准。 教育类资产不同于一般资产,教育事业的公益 属性决定了教育类资产的价值不能完全按照市 场化的原则和标准来进行评估。因此,我国应 建立教育类资产价值评估的国家标准。在产业学院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资产的价值评估方 面,可根据各项教育硬件资产专用性的强弱程 度进行一定比例的降低,在不脱离市场标准的 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教育类资产价值评估的国家 标准,使其能够真实反映对应资产的市场价值; 在产业学院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方面,政府可 以参照社会性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出台 地方性的教育类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标准,在不 脱离指导标准的前提下再由合作办学的高职院 校和行业企业自主商定产业学院无形资产的价 值评估标准,这样既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又 能突破现有产业学院产权合作的窠臼。第三, 大力培育和发展教育类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产 权只有实现流通,产权价值才能得以体现,产权 的归属界定和价值评估才具有实际的意义。要 促进教育类资产产权流通,关键在于培育和壮 大教育类资产产权市场。在具体措施上,我国 可以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分级建立全国性、区域 性和地方性的教育类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例 如,建立全国教育类资产产权备案登记信息中 心,供有产权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进行信息查 询;在地方建立教育类资产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为产权交易行为提供“一站式”服务等。

5. 文化层面:推动校企文化融合,提升产业 学院治理效能。校企文化融合,既是产业学院 健康长远发展的必要支撑,也是产业学院构建 良性多元共治体系的必由之路。高职产业学院 应按照“求同存异、取长补短”的原则推动校企 文化融合,实现产业学院治理效能提升。

第一,树立兼容并包理念,打造更具包容性 的校园文化。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虽为异质文 化,但两者并非没有共通之处,尤其是高职产业 学院是直接面向行业产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 职业教育机构,本身就有着吸纳融合企业文化 的现实要求 。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都应认识 到,校企文化融合并不是“让谁主导谁”,更不是 “让谁取代谁”,而是求同存异、取长补短 。因此,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都应树立兼容并包的 校园文化建设理念,明确产业学院的育人定位。 在企业文化渗入校园的过程中,既要尊重产业 学院作为教育机构的独立品格和价值追求,也 要吸收企业文化中有助于学生职业素养和工匠 精神培育的文化内核,打造更具包容性的、复合 型校园文化,形成新型育人环境。第二,建立校 园文化培训机制,帮助教职员工快速适应新型 校园文化。高职院校教师和企业员工在产业学 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心理情感不适应现 象,源于原有组织文化的惯性影响。校企双方 的管理者应重视产业学院教职员工的心理调适 问题,建立并完善校园文化培训机制,依靠组织 的力量帮助教职员工个体快速适应新型校园文 化。首先,产业学院在成立之初,要设立专门的 校园文化建设机构。在人员构成上,应抽调高 职院校和行业企业中对组织文化建设具有深刻 认知和丰富经验的骨干人员。其次,产业学院 要建立校园文化培训制度。由校园文化建设机 构定期举办校园文化培训和讲座;开展校内心 理辅导;牵头组织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如文 艺会演、主题演讲比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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